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原訴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劉一澤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香如
法定代理人 劉冠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迪等人間給付房屋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14,3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