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2,司,77,2023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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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77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吳蓮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禾瑞國際策略有限公司間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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