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2,司,79,2023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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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79號
聲 請 人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甲○○間聲請裁定股票收買價格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92,408(計算式:34,470股×36元+4,280股×36元=1,392,408),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怡彣
附錄:非訟事件法第13條
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
一、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
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
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
四、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
五、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
六、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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