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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75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貝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何拓源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2款;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聲請意旨略為:相對人何拓源向聲請人借款,惟其未依約付款,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12年12月7日聲請狀聲請事項第一項記載請求之數額,與112年12月20日陳報狀記載請求之數額不符,本院於112年12月2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陳報正確之請求標的,該裁定於112年12月27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
是以,聲請人逾期仍未陳報,依首開法條規定,於法不符,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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