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76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秀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奇薇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奇薇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00年3月22日解散登記,且未向本院呈報清算人,聲請人應查報依該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有無選任清算人;
若無,即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提出相對人解散登記前最後一次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全體股東(含董事)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改列其全體董事為法定代理人(清算人)。
(聲請人應自行向臺北市政府商業處調取上開資料,並將查得資料陳報到院)。
二、請具狀是否請求利息?如有,利息起算日為何?利率為何?(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
三、前兩項補正,本院已於112年12月15日命聲請人補正,然聲請人迄未補正,請盡速補正。
四、請聲請人執本裁定至台灣土地銀行申請調閱帳戶號碼:0000000000000000之帳戶資料(帳戶所有人之年籍資料勿遮隱),並於聲請人向台灣土地銀行繳納相關申請費用後,由台灣土地銀行逕將資料函送本院(請勿交付予聲請人);
聲請人應自行追蹤台灣土地銀行辦理情形,並將具狀將辦理情形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