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2,司促,17842,20240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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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78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范清茂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王偉信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2年12月1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2年12月27日寄存於聲請人住所處之新竹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東勢派出所,並於113年1月6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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