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82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伴山別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曹祐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暐翔、范聖子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林暐翔、范聖子為其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且欠繳管理費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嗣聲請人於113年1月17日民事陳報狀補充說明(二)陳明相對人「已於113年1月10日繳清所積欠之管理費用」,則本件聲請為無實益,無權利保護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