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2,司促,18327,2024011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83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林昆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潘麗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肆佰零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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