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2,司促,18442,202401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84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戴美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112年司促字第18442號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055元 民國104年1月2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002 9,413元 民國105年2月2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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