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2,司催,2245,2024010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2245號
聲 請 人 劉高郎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龍巖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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