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2,司全聲,99,2024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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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全聲字第99號
聲 請 人 精準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明功



相 對 人 LOLLICUP U.S.A. INC. 樂立杯美國公司

法定代理人 ALAN YU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務人即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一O年十月二十八日所為之一一O年度全字第三六O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

所謂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係指債權人就假扣押之本案提起訴訟,經法院判決債權人敗訴確定之情形而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聲請鈞院以110年度全字第360號民事裁定,准許相對人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

茲假扣押之本案訴訟業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749號裁定確定,相對人LOLLICUP U.S.A. INC. 樂立杯美國公司本案敗訴確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規定,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並提出假扣押裁定、民事歷審裁判書及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

三、查本件相對人聲請假扣押所主張欲保全之請求業經本案判決全部敗訴確定,按諸上開說明,相對人聲請假扣押所主張之請求既經本案訴訟判決債權人即相對人全部敗訴確定,則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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