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2,司司,799,2024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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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司字第799號
聲 請 人 黃清水即高滿國際酒店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清
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下列文件:一、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

二、清算人資格之證明。

非訟事件法第178條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再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報高滿國際酒店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未據提出清算人之就任同意書正本及身分證明文件(如身分證、護照、居留證等)。

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5日(發文日期)通知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惟聲請人迄未補正,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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