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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31133號
聲 請 人 戴寶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安鼎安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每張票面金額及請求金額,一一列明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31133號
聲 請 人 戴寶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安鼎安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每張票面金額及請求金額,一一列明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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