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2,司票,31730,20240110,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31730號
聲 請 人 彭思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當發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正確之發票日(查聲請人民國112年12月21日聲請狀附表所記載系爭本票27紙之發票日有部分與所附本票正本不符,請重新陳報)。

若正確之發票日如下附表,請以此附表陳報,若與下附表不同,請重新製表陳報。

附表: 112年度司票字第31730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票據號碼 001 110年12月31日 102,000元 CH0000000 002 110年12月31日 155,000元 CH0000000 003 110年12月31日 700,000元 CH0000000 004 111年1月5日 300,000元 CH0000000 005 111年1月5日 150,000元 CH0000000 006 111年1月19日 800,000元 CH0000000 007 111年1月25日 800,000元 CH0000000 008 111年2月17日 1,500,000元 CH0000000 009 111年2月21日 100,000元 CH0000000 010 111年4月11日 300,000元 CH0000000 011 111年4月14日 270,000元 CH0000000 012 111年4月14日 280,000元 CH0000000 013 111年4月21日 115,000元 CH0000000 014 111年5月10日 100,000元 CH0000000 015 111年6月25日 170,000元 CH0000000 016 111年6月25日 180,000元 CH0000000 017 111年5月10日 100,000元 CH0000000 018 111年5月10日 100,000元 CH0000000 019 111年5月10日 100,000元 CH0000000 020 111年5月17日 130,000元 CH0000000 021 111年5月17日 200,000元 CH0000000 022 111年6月1日 350,000元 CH0000000 023 111年6月7日 200,000元 CH0000000 024 111年6月20日 100,000元 CH0000000 025 111年6月20日 800,000元 CH0000000 026 111年6月23日 100,000元 CH0000000 027 111年6月23日 270,000元 CH0000000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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