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2,司票,31730,202401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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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31730號
聲 請 人 彭思溫
相 對 人 黃當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一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二十六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一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一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如附表二所示本票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本票27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民國(下同)112年11月8日提示後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7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附表二編號001之本票,發票人記載部分,其簽名未能辨識,聲請人以該本票聲請本院裁定強制執行,該部分於法顯有未合,聲請不應准許。

三、次查附表一編號002、007、020之本票所載之到期日經塗改,未有發票人簽名或蓋章,視為無記載,屬見票即付之本票;

又附表一編號023本票所載之到期日為111年6月6日,其到期日在發票日111年6月7日前,故該到期日視為未記載,亦屬見票即付之本票。

按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聲請人於113年1月5日陳報狀陳明之提示日為112年11月8日,因之,聲請人以該4紙本票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聲請應予准許。

四、本件聲請除第二項外,其餘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一: 112年度司票字第031730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提示日 即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001 110年12月31日 102,000元 110年12月31日 112年11月8日 CH0000000 002 110年12月31日 155,000元 未記載 112年11月8日 CH0000000 003 110年12月31日 700,000元 111年2月25日 112年11月8日 CH0000000 004 111年1月5日 300,000元 111年1月24日 112年11月8日 CH0000000 005 111年1月5日 150,000元 111年3月8日 112年11月8日 CH0000000 006 111年1月19日 800,000元 111年2月25日 112年11月8日 CH0000000 007 111年1月25日 800,000元 未記載 112年11月8日 CH0000000 008 111年2月17日 1,500,000元 111年3月18日 112年11月8日 CH0000000 009 111年2月21日 100,000元 111年3月27日 112年11月8日 CH0000000 010 111年4月11日 300,000元 111年5月12日 112年11月8日 CH0000000 011 111年4月14日 270,000元 111年6月18日 112年11月8日 CH0000000 012 111年4月14日 280,000元 111年7月15日 112年11月8日 CH0000000 013 111年4月21日 115,000元 111年5月10日 112年11月8日 CH0000000 014 111年5月10日 100,000元 111年5月10日 112年11月8日 CH0000000 015 111年6月25日 170,000元 111年6月25日 112年11月8日 CH0000000 016 111年6月25日 180,000元 111年6月25日 112年11月8日 CH0000000 017 111年5月10日 100,000元 111年5月10日 112年11月8日 CH0000000 018 111年5月10日 100,000元 111年5月31日 112年11月8日 CH0000000 019 111年5月10日 100,000元 111年5月31日 112年11月8日 CH0000000 020 111年5月17日 130,000元 未記載 112年11月8日 CH0000000 021 111年5月17日 200,000元 111年6月18日 112年11月8日 CH0000000 022 111年6月1日 350,000元 111年6月30日 112年11月8日 CH0000000 023 111年6月7日 200,000元 未記載 112年11月8日 CH0000000 024 111年6月20日 100,000元 111年6月30日 112年11月8日 CH0000000 025 111年6月20日 800,000元 111年8月10日 112年11月8日 CH0000000 026 111年6月23日 100,000元 111年8月24日 112年11月8日 CH0000000
附表二: 112年度司票字第031730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票據號碼 001 111年6月23日 270,000元 111年8月24日 CH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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