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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3157號
聲 請 人 王俊翔
送達處所:新北市○○區○○路00號0 樓
關 係 人 法務部○○○○○○○○
法定代理人 劉明彰
上列關係人前曾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1953號),聲請人即繼承人於民國112年11月16日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王永松(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於99年3月11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王永松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起10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該6個月期間,如有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王永松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附註:本院於本裁定送達聲請人之日起20日內,依法將裁定公告於司法院網站,聲請人可自行至司法院網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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