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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3420號
聲 請 人 交通部公路局
相 對 人 李世良
李世泉
李世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陳報被繼承人張國英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張國英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張國英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2年5月26日死亡,相對人等均為其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聲請命相對人提出等語。
三、查相對人李世良、李世泉、李世慧係被繼承人張國英(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子女,為其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12年5月26日死亡等情,此有聲請人提出之除戶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
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亦有本院債權憑證等影本附卷可參。
是本件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其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即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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