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3444號
聲 請 人 許阿宗
非訟代理人 鍾典晏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許玉珠之遺產清冊期限准自民國112年12月26日起展延6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民法第1156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許玉珠(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2年9月26日死亡,惟被繼承人之配偶亦於112年9月18日死亡,聲請人對被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狀況不甚了解,實難於三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遺產清冊,故聲請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影本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
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