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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778號
聲 請 人 洪永泰
相 對 人 鄭順贏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鄭順嬴」之記載,應更正為「鄭順贏」。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至聲請人主張原裁定附件漏附存證信函第二頁部分,經檢視該第二頁為通知人與受通知人姓名與住址之記載,均與意思表示內容無涉,聲請併予更正,核無理由,不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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