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國字第25號
上 訴 人 蘇文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海軍司令部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16,3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1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