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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國字第53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原告 陳藝甄
被 上 訴人
即原審被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2年度國字第53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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