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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國字第58號
上 訴 人 陳建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空軍司令部間因112年度國字第58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46,6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3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翁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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