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2,執事聲,357,20240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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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執事聲字第357號
抗 告 人 張秀美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子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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