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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執事聲字第362號
抗 告 人
即 異議人 余喬硯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8日本院112年度執事聲字第362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子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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