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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婚字第243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劉維濬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本件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伊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吳欣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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