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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簡字第23號
原 告 李碧群
訴訟代理人 陳秀卿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原告與被告戴台生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完足,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程式顯有欠缺,有如附表所載應補正事項,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涂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附表
編號 補正事項 說 明 1 查報被繼承人張志奎、張謝珠遺產清冊中有關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文山區公訓段三小段0000-0000地號、文山區公訓段三小段0000-0000地號、文山區公訓段三小段00000-000建號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應提出如鑑價機構之鑑定報告,或近期買賣成交金額等(稅捐機關之課稅現值或土地公告現值尚難認係房屋、土地之交易價額)》,再加計其餘動產之遺產計算全部遺產總額,依原告應繼分比例計算所受利益之價額,併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費率計算並補繳裁判費。
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民法第830條之2定有明文。
又分割共有物訴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亦有明定。
本件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起訴時全部遺產總價額,按原告之應繼分比例計算繼承遺產所受利益,以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並補繳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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