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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83號
原 告 朱源華
朱國忠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朱麗華
被 告 朱秀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所為之民事判決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18股數「244,440股」之記載,應更正為「244,400股」。
理 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復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爰依職權予以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蘇珍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 記 官 羅 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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