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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財訴字第15號
原 告 游哲瑋
訴訟代理人 江承欣律師
被 告 王婷婷
訴訟代理人 張靖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日所為之民事判決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如附表「原記載內容」欄所示之錯誤,更正如附表「更正記載內容」欄所示。
理 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