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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366號
原 告 國合營造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雪玉
訴訟代理人 張世榮
被 告 駿騰建築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名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5月23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三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汶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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