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簡上字第332號
上 訴 人 高麗芬
訴訟代理人 陳韋含律師
吳蕙蓉律師
被上訴人 郭盈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繕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本院新店簡易庭110年度店簡字第41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簡上字第332號
上 訴 人 高麗芬
訴訟代理人 陳韋含律師
吳蕙蓉律師
被上訴人 郭盈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繕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本院新店簡易庭110年度店簡字第41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