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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簡上字第515號
上 訴 人 李亦晴
訴訟代理人 舒正本律師
複代理人 舒彥綸律師
被上訴人 安家不動產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欒美霞
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律師
複代理人 蔡爵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28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574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3年8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台幣4,210元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起訴主張及就被上訴答辯部分:㈠訴外人龔仁莊前委託被上訴人居間出售其所有坐落於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號4樓房屋(下稱系爭不動產),嗣於111年7月12日經新聞報導臺北市延壽國宅J區海砂都更案,延壽國宅海砂屋開始拆除,而上訴人為專業不動產投資者,知悉系爭不動產為海砂屋,將來可以辦理都更,而於新聞報導後隔天(即111年7月13日)晚間近9點,上訴人突然自行前來被上訴人公司,未經被上訴人任何經紀營業人員介紹說明,上訴人即指定要購買系爭不動產,且不考慮其他不動產物件。
㈡上訴人於111年7月15日看屋後表示屋況不佳無意願購買,但章紫璇於111年7月20日主動打電話給證人莊廣源,表示對房子有興趣,與證人莊廣源相約在台北市館前路麥當勞,章紫璇並聯繫上訴人到場,上訴人、章紫璇及證人莊廣源三人在場時,上訴人拿出10萬元並簽立不動產買賣意願書及買方給付服務費承諾書,此有證人莊廣源113年2月27日到庭證述:「(於111年7月20日你聯絡上訴人及章紫璇,相約在台北市館前路麥當勞簽立不動產買賣意願書及買方給付服務費承諾書?)是,但是不是我去聯絡,是章紫璇主動打電話給我,跟我談到房屋細節的部分,才跟我提到對房子的部分有興趣,因此我們才會相約在那裡,至於上訴人的部分,不是我聯絡的,應該是章紫璇聯絡的」、「(當天由章紫璇支付斡旋10萬元?)我印象中是上訴人拿出來的」等語可證。
㈢上訴人、章紫璇及證人莊廣源三人於111年7月20日簽立不動產買賣意願書及買方給付服務費承諾書,且依上訴人要求由訴外人章紫璇擔任買方簽約,並由章紫璇之配偶即劉時奕為登記名義人,章紫璇表示1950萬元、服務費2%,如果超過1950萬元服務費為1%,如要支付1%,為口頭所說,並未有書面記載,證人莊廣源表示會盡量達成章紫璇的目標,但並未談到因屋況甚差油漆或補牆的費用從服務費扣除;
此有證人莊廣源證述:「(有無於支付斡旋金當場告知1950萬元、服務費2%,如果超過1950萬元服務費為1%,如要支付2%,因屋況甚差油漆或補牆的費用從服務費扣除?)沒有後面的部分,只講到1950萬元、服務費2%,如果超過1950萬元服務費為1%,之後說油漆補強費用部分沒有講到」、「但是就『如果超過1950萬元服務費為1%部分這是當時口頭講的,我們書面沒有紀錄』及『在口頭提出「如果超過1950萬元服務費為1%』,你說你盡量達成章紫璇的目標?)是」等語可證。
㈣證人莊廣源在111年7月21日約上訴人更改契約金額,簽訂原審卷7第7頁之委託事項變更契約書,證人莊廣源並未告訴章紫璇;
上訴人於簽署委託事項變更契約書,並未表示章紫璇說過1950有2%服務費,若是1980萬元時,服務費只有1%,或2%時修理費由服務費扣除;
此有證人莊廣源證述:「(於111年7月21日你主動約上訴人出來見面更改契約金額?提示原審卷77頁請問證人是這張委託事項變更契約書嗎?)是」、「(章紫璇不知道有契約變更之事?)我並未告訴章紫璇有再簽署原審卷第77頁這份文件的事情」、「(上訴人於111年7月21日簽署委託事項變更契約書,當場告知章紫璇說過1950有2%服務費,若是1980萬元時,服務費只有1%,或2%時修理費由服務費扣除?)上訴人並未說這件事」等語可證。
㈤且在111年7月22日簽訂買賣契約時,上訴人先到被上訴人公司後,證人莊廣源接章紫璇到被上訴人公司,賣方龔仁莊在被上訴人公司另一房間,因當時價格仍在商談還沒有確定,於章紫璇到場才簽立買賣契約,章紫璇在簽買賣契約前沒有表示超過1950萬元只願付1%服務費,也沒有表示如果仍要求付2%要扣除系爭房屋油漆及修理費用;
章紫璇簽約後有提出減付服務費的要求,經店長即證人徐進文與章紫璇溝通後表示不能折服務費,並表示買房子不用勉強,如果不能支付2%的服務費就可以不用簽約,章紫璇表示要去赴約吃飯,離開被上訴人公司,李墨晴在簽服務費確認書之前,有向證人徐進文要求服務費改為1%或支付2%要從服務費中扣除修理費,經證人徐進文回復仍須給付2%服務費後,上訴人於服務費確認單簽名,同意給付396,000元服務費;
上開事實有證人莊廣源證述:「(章紫璇在簽約後即表示服務費只願支付1%,或服務費2%要扣除修理費後離去簽約現場?)章紫璇簽約後有提出減付服務費的要求,這時由店長徐進文與章紫璇溝通,我有在現場,店長就說不能折服務費,有說到買房子不用勉強,如果不能支付2%的服務費就可以不用簽約,章紫璇得知後就離開現場」、「(李墨晴在簽服務費確認書之前,有要求服務費改為1%,或支付2%要從服務費中扣除修理費?)無,沒有向我要求,他有向店長提出」、「(如果不是如此回應,你及徐進文是如何回應?)店長回他要支付2%」等語可證。
㈥上訴人在111年7月27日匯款存入198,000元服務報酬,系爭不動產於111年9月26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上訴人與章紫璇在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後2天,於111年9月28日買受同一社區16號4樓房屋,系爭房屋在111年9月29日完成交屋;
上訴人在111年10月13日向被上訴人公司加盟總部申訴:『經另一仲介,姐只能與朋友一起合購買了16號4樓的房屋子作為未來工作居住地,同一個的社區,一個是8號一個16號,一樣是4樓,後者買賣價1950萬,1%仲介費』;
上開上訴人於同一社區再購買之房屋,在111年11月21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嚴先生及章紫璇登記為所有權人。
㈦再由:①證人徐進文在113年2月27日證述:「(證人或莊廣源有無表示:『不能折服務費,如果房子真的不想買,可以全額退回10萬元』?)我有這樣說,時間是簽約前的當下,這個是章紫璇提到減免服務費的時候所提出來的,當時現場有莊廣源、上訴人、章紫璇及我共四人,我這樣說之後,但是買方沒有回應」、「(提示原證四服務費確認單,上訴人簽立確認單時,上訴人有無表示不願意簽服務費確認單?)無」、「(上訴人於離開被上訴人公司時,有無阻撓上訴人去路?)無」、「(證人有無向上訴人表示:『上訴人如不簽立,則買賣契約無效,章紫璇將有違約責任』?)無。
現場也沒有聽到有人這樣說」、「(你有無告知上訴人說你沒有簽立服務費確認單的話就無法離開?)無」、「(上訴人於簽立服務費確認單之前,上訴人有無提到付1%?)沒有」等語;
②證人莊廣源於同日證述:「(徐進文有回應李墨晴如果不簽服務費確認書章紫璇就違約?)無」、「(如果不是如此回應,你及徐進文是如何回應?)店長回他要支付2%」、「(李墨晴不願意在服務費確認書簽名,你們世貿店人員不讓李墨晴離開世貿店?)無」、「(徐進文有無對上訴人說『房子不想買我們可以全額退還10萬元』?)有。
當時章紫璇還在。
賣方也還在現場另一個會議室,當時有無簽完約不確定」等語。
可知於簽訂系爭不動產買賣契約及服務費確認單時,證人確有說明不能折服務費,如果房子真的不想買,可以全額退回10萬元,也無阻撓上訴人離開,也未曾以章紫璇將有違約責任等言語脅迫上訴人。
㈧而從上開上訴人緊密購買不動產,及於相同社區接續購買不動產,可知上訴人有充分資力購買不動產,且上訴人既已自承:「任職於土地銀行20餘年,章紫璇亦擔任合作金庫之襄理、均有從事銀行放款之多年經驗,對於以房地貸款之業務,均較莊廣源熟悉」等語,足見上訴人確實具有專業購買不動產之經驗、知識及判斷能力。
因此,上訴人主張其等係受被上訴人脅迫始簽署系爭服務費確認書,依民法第92條規定撤銷其等所為之意思表示等語,就被上訴人有為脅迫行為之事實,自應由上訴人負舉證責任,上訴人均未舉證有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之情事,且從被上訴人公司照片可知上訴人及章紫璇簽約當日坐在門口旁,上訴人或章紫璇均可隨時離開被上訴人公司,顯無不能自由離去之可能。
故而,上訴人主張:莊廣源及世貿店店長則阻撓上訴人去路,以章紫璇尚未在服務費確認單上簽名,上訴人單獨在世貿店之眾多業務環伺下無法自由離去,為能順利自世貿店脫身,故而在該確認單上簽名,系爭服務費確認單係受被上訴人威脅下簽立等語,不足採信。
㈨況證人章紫璇在原審證述:「我有看過此份文件。
對不起我搞錯了,因為當時我有再看其它的房子,本院卷第15頁不是我簽的。
第15頁的文件是被告簽的。
我有看到被告簽這份文件」、「後來我有看到一張單子,被告同意將價錢提高到1980」等語,足證章紫璇確有同意上訴人將系爭不動產買賣價金提高到1980萬元並同意及授權上訴人洽談系爭不動產買賣事宜及依買賣總價百分之2給付服務報酬,因章紫璇已先行離去,章紫璇同意上訴人將系爭不動產買賣價金提高到1980萬元,並同意及授權上訴人洽談系爭不動產買賣事宜,上訴人同意依買賣總價款百分之2給付服務報酬,並無要求章紫璇同時簽立服務費確認單必要,因此,上訴人主張:何以要迴避服務費2%之事?何以不同時要求章紫璇同時簽立服務費確認單?等語,顯未詳明當時情狀,上開主張顯有誤會。
㈩再者,上訴人知悉系爭不動產為海砂屋,將來可以辦理都更,才會在新聞報導後隔天指名購買同為海砂屋之系爭房屋,因此上訴人也同意免除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系爭房屋為海砂屋,且為40年屋齡房屋,屋況難與新屋比擬,且對於房屋裝修程度及裝修所須費用因人而異,涉及因素眾多,縱或上訴人或章紫璇曾有商請被上訴人減少服務費,既經被上訴人表示反對減免,且經被上訴人表示仍應給付2%服務費用,復經上訴人簽名同意給付2%服務費,上訴人自仍應給付2%服務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