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2,簡上,608,2024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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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608號
附帶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何呂金花
上列附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即上訴人)蔡巧如間因本院111年度北簡字第8000號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附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到院並為訴之追加,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附帶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5000元,訴之追加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7萬5804元,合計為18萬8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附帶上訴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匡偉

法 官 蔡牧容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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