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2,補,1835,202401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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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835號
原 告 黃蕙真

寶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柄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信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弦霖等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台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抗字第1189號裁定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00萬元在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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