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2,補,2551,2024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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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551號
原 告 李姵誼
黃郁淨
洪凱錚
廖莆荃
張鈺承

郭馨鎂 住○○市○○區○○里○○街000號 李孟穎
住桃園市蘆竹區新興街000巷00弄0衖0

曾期琳
張育瑄
林晏平
李育銓
張文祥
張惟翔
田加昕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淑瑩等十七人間請求虛擬通貨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各補繳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各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聲明:㈠確認兩造如附件1所示虛擬通貨買賣關係不存在。

㈡被告應連帶返還如附件1虛擬通貨買賣契約所示之價額予原告。

核原告上開2項聲明目的均係為使受被告詐欺之損害獲得賠償,其訴訟利益應屬同一,爰不併算各項聲明之價額。

而各原告因勝訴所能得利益各為如附件1虛擬通貨買賣契約所支付之買賣價金,爰據此核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如附表「訴訟標的價額」欄所示,各應徵收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之第一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附表:(新臺幣)
編號 原告 訴訟標的價額 應徵裁判費 1 李姵誼 147萬元 1萬5,553元 2 黃郁淨 400萬元 4萬0600元 3 洪凱錚 22萬4,001元 2,430元 4 廖莆荃 20萬元 2,100元 5 張鈺承 335萬元 3萬4,165元 6 郭馨鎂 350萬元 3萬5,650元 7 李孟穎 48萬元 5,180元 8 曾期琳 買賣契約無法辨識買賣價金,原告應查報買賣契約所示買賣價金總額,並以此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9 張育瑄 77萬元 8,370元 10 林晏平 325萬元 3萬3,175元 11 李育銓 15萬元 1,550元 12 張文祥 161萬元 1萬6,939元 13 張惟翔 70萬元 7,600元 14 田加昕 5萬1,000元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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