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2,補,2638,2024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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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638號
原 告 昱豐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宇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安商仲國際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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