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717號
原 告 梁佩璿
被 告 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柏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所謂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係指依原告訴之聲明,就該法律關係,原告可能獲得之利益若干,核定為其訴訟標的之價額。
確認法律關係存在之訴,應以請求確認人就該法律關係所得受之客觀利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起訴聲明係請求:㈠確認原告以會員帳號「goddess87」與被告所訂之「新楓之谷」網路連線遊戲(下稱系爭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存在;
㈡被告應繼續履行系爭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並繼續提供遊戲角色暱稱「山織菈菈」遊戲服務。
經核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且上開第㈠、㈡項聲明一為確認之訴、一為給付之訴,標的各不相同,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價額應合併計算之。
又原告已具狀陳明其於會員帳號「goddess87」儲值之遊戲點數總額為134031點【遊戲點數1點等同於新臺幣(下同)1元】並消費購買同值的虛擬道具,故其就上開第㈠、㈡項聲明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各為13萬4,031元等語,並提出被告公司電子回覆其會員帳號消費總額為「【134031】」之電子郵件影本為證,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6萬8,062元【計算式:13萬4,031元+13萬4,031元=26萬8,0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870元。
本件因原告未及提出前開證據資料,而由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0日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330萬元,並命原告補繳裁判費3萬3,670 元,尚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
爰由本院將原裁定予以撤銷,另行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應徵裁判費之金額如前述,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