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在一起永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在一起管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煒立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財團法人商業發展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許添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6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7萬7,3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6,9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劉娟呈
法 官 林承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