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5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劉逸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月香等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經查,原告訴請代位洪本仁分割全體被告所公同共有如補正附表一、二所示之共有物,被代位人洪本仁應繼分應為5分之1。
如補正附表一編號1至15所示存款及投資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3,835,337元;
如補正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房地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3日以111年度補字第2709號裁定核定價額為7,083,122元。
原告請求代位分割之遺產總價額為20,918,459元(計算式:13,835,337元+7,083,122元=20,918,459元),再按被代位人洪本仁之應繼分5分之1計算,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183,692元(計算式:20,918,459元÷5=4,183,69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2,481元,扣除原告已繳納15,058元,尚應補繳27,42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佳昕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