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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雅壎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許錚怡
郭峰佑
翁瑋駿
謝宗修
彭志能
王禹文
孫晧烜
林愛倫
李建樺
周興利
黃李堡
潘立山
李嘉華
柯俊如
宋名翔
周梅莉
楊逸婷
張育恩
施書帆
李政聰
陳韋君
陳惠美
陳怡真
洪傳鈞
吳詩婕
陳柔安
張晏瑞
呂雨臻
呂豐旭
林琬芸
姚婉萱
林聖博
陳書漢
盧智偉
方絜
余茂祥
洪邦瑋
李彥樺
李沛鴻
余采甯
吳旻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947,5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5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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