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2,訴,1828,20240110,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8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作展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黎為紘間因112年度訴字第182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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