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253號
上 訴 人 阿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育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零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2年訴字第2253號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20,9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83,6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翁鏡瑄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