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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3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雲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上一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經查,上訴人於民國113年1月10日具狀到院,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
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是上訴人乃就其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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