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2,訴,2383,20240807,2

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383號
上訴人
即原告周信義


被上訴人
即被告樂聲大戲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張心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法律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29,127,175元(卷2第223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02,5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7 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7 日
書記官陳亭諭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