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508號
上 訴 人 沈茂盛
黃士豪
賴石華
黃正銘
陳彥翰
黃淑貞
翁利萍
何俊興
詹乃鎔
林佳賞
陳淑媛
柯秋月
黃景琳
邱境塗
羅念慈
林虹君
被 上 訴人 趙俊棋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等事件,本院依職權退還裁判費,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溢繳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068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本院民國113年3月14日112年度訴字第250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自行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60,900元。
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抗字第785號裁定核定為3,113,000元確定,故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47,832元,上訴人溢繳第二審裁判費13,068元(60,900元-47,832元),爰依前揭規定,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翁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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