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2,訴,2509,202404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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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509號
上 訴 人 邱毓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麗園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分攤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3,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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