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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99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邱翔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淳群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3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
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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