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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03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何君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嚴靖雯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2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
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44萬2,81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是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4萬2,8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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