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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172號
上 訴 人 蘇隆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奕中等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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