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2,訴,3184,2024010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18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秀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梁綸格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一部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蕭涵勻
法 官 林承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