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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345號
聲 請 人 王立岑
現另案於法務部○○○○○○○另案 執行
上列相對人與原告戴宏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本件與另案合併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345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與伊為被告之其餘17件繫屬於本院之民事訴訟事件,皆為本院110年度金重訴第5號刑事案件告訴人就刑事犯罪事實所提出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爰請求將後案與前案合併審理等語。
惟按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其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者,法院得命合併辯論。
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得合併裁判,民事訴訟法第205條第1、2項固定有明文。
惟對於不同之訴訟事件是否合併審理、裁判,應屬法院之職權(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751號裁定參照),當事人之聲請,至多僅能認為係促使法院注意是否依上開規定為合併審理、裁判。
本院審酌本件除聲請人以外另有其餘被告、上開案件部分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各案訴訟進行程度不一等一切情狀,認並無合併審理之必要。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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